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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固定资产内部控制管理规定

作者:人大采编发表日期:2021-12-31 10:57: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加强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行为的监督管理,保障公务运转,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意见的通知》(韶府办【201428号)及《关于调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意见的通知》(韶财资【2018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国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章   资产配置

  市人大机关党组、机关主要负责人、分管副秘书长负责固定资产配置、处置以及基本建设项目的审议等工作。市人大办公室负责机关资产管理,具体管理资产的购置、保管、维修、报废、清查、价值核算等工作。

  购置、更新固定资产,由需求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结合行政单位常用公用设施配置标准提出购置申请,依据韶关市人大常委会机关采购有关管理规定(办法)填写《韶关市人大常委会机关采购申报表(附件1),报采购人员按规定程序审批购置。

购置纳入市财政相关规定纳入韶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属于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容等有统一申报范围程序的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采购人员依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批准的采购方式依法实施政府采购,不得以任何理由规避市有关政府采购程序及流程。

自主组织采购的固定资产,办公室应在进行充分市场调查和多渠道询价的基础上择优选择。

  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有关规定: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固定资产最终入账实际成本以经评审中心审定的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数为准。审定工程结(决)算(无需办理竣工财务决算项目除外)是办理工程结算、验收移交资产、转固的依据。

不得故意不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或在建工程转固、移交手续工程项目中的固定资产购置,待工程竣工验收后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章    资产的验收、保管、领用等日常管理

第六条  新购入、建设项目转固的固定资产,应先做好验收工作。房屋及建筑、构筑类固定资产,由承办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验收;专用设备类固定资产,由使用或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其他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组织验收,验收后由使用部门使用人签字领用,部门公用资产由保管人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领用。

验收人员要严格把关,对所验固定资产的数量、质量、附件、资料等认真进行检查,对供货商提供的发票或供货清单与实物逐一核对,发现质量问题应当拒收,核准无误后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入账)登记单》(附件2),办公室资产实物管理员应收集验收登记单对资产进行资产实物管理,财务室凭资产购置相关合同及发票、《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入账)登记单》等原始资料予以报销及进行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第七条  无偿调拨、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接受固定资产无偿拨入、捐赠的部门,应及时将无偿拨入、捐赠资产清单报送机关资产管理部门,由资产管理员根据调出单位开具的调拨凭证,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入账)登记单》,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并提交财务入账联给财务人员入账,财务人员对无偿拨入或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有原价的按原价入账,不能查明原价的,可根据市场同类产品的价值估价入账,市场同类产品价值难以取得的,以名义价值(即1元钱)入账。 

第八条  各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其领用及保管实行部门主要负责人(办公室科长、工委室主要负责人)负责制。部门公用固定资产由部门负责人安排专人保管,个人专用的固定资产由个人签字领用,个人对资产的领用、归还、使用负责并向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备进行部门总体监管。固定资产外借必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转借。各部门要管理好所占有和使用的固定资产,明确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使用人员职责,防止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浪费。

第九条  建立固定资产领用、交还制度。人员和单位配置资产,须办理领用手续;人员调离、退休、岗位变动等情况时应办理交还手续。

固定资产领用、交还时,使用人需填写《固定资产领用(交还、变更)登记表》(附件3),离开(调离、退休)岗位的人员交清所占用和使用的固定资产,将有关交还程序办理完结后人事科方可办理最终人事变动手续。

第十条  因部门间办公用房或人员调整、变动,发生固定资产使用权属变更,各部门内部固定资产(办公设施和办公家具)调整,应办理固定资产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资产内部转移流程规定:

1、办公用房或人员调整变动发生固定资产使用权属变更、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畴的办公设施和办公家具内部调整时,固定资产使用人或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经办人员(公用固定资产)填写《固定资产领用(交还、变更)登记表》交资产实物管理员,资产实物管理员跟进、核实资产变动情况;

2资产实物管理员在实物变更当月或十个工作日内提请资产实物系统录入变更内容,并变动和打印、粘贴资产标签。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配合办公室对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定期清查盘点,原则上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按规定调整账卡,做到账物、账卡、账账相符。

第十三条  办公室应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和档案管理制度,对购置和处置的固定资产要在办结后十日内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固定资产数据,实施适时的动态管理。主要内容包括:资产购置(采购、调拨、捐赠)、验收、领用、处置等审批手续相关单据;年度资产报告;盘点记录;收集整理有关制度、规定等。

 

第四章 资产的使用与维护

第十四条  各部门应加强固定资产日常维护保养,高精密、贵重设备的使用要进行专门培训,严格按要求规范操作,提高设备使用寿命,减少维护修理成本。

第十五条  各部门要管理好占有和使用的固定资产,明确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报办公室备案)、资产使用人责任,防止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和浪费。各部门负责人(办公室科室科长、工委室主要负责人)为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固定资产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转借。人员和单位配置资产、人员调离或退休及岗位变动应当办理领用、交还手续。

第十六条  使用部门不得擅自转移在用固定资产。如要转移,应由转出(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分管资产工作的副秘书长批准后,到办公室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方可进行资产转移。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需要维修时,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由办公室组织维修。维修完成后,由使用部门指定人员验收,并在维修单上签字确认。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十八条  资产处置由使用部门提交资产处置意见(报废、遗失等),按规定填报《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附件4),并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相关资料,经办公室核实后按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按《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关于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意见的通知》(韶府办【201428号)及《关于调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意见的通知》(韶财资【20184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履行报废手续。审批权限须报经市财政部门审批的,按规定填报《韶关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函》《韶关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对尚有利用价值但已不适宜机关使用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拍卖等处置手段,残值回收资金一律按要求上缴市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有关专户。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批准报废后,办公室应当及时进行实物处理、更新固定资产卡片和其他相关信息,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条  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需无偿调拨的,经审批同意后办理资产的无偿调拨手续。闲置固定资产捐赠给贫困地区或友邻单位,经审批同意后办理相关捐赠手续。无偿调拨、捐赠的资产应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附件5),调出单位、调入单位(接受捐赠单位)分别盖章确认,作为资产处置销账的凭证。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需进行报废的,或因技术原因并经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由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闲置资产或超标准配置资产的出售、置换,应进行资产评估,办公室应根据审批权限逐级报批。经批准后,应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公正、公平的进行。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不得进行资产处置,使用部门不得擅自处置资产,不得先处置后报批。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的固定资产都应保证安全、完整。由于管理使用不妥,造成损失或者遗失(包括失窃)的,保管责任人按情节轻重应予一定的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六章 固定资产清查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每年开展固定资产清理、清查。各部门应在每年930日前对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自查一次,报办公室进行核对,做到账物相符。

第二十六条  对固定资产的盘盈和盘亏,由办公室及时填写《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附件4),落实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经局领导审核批准后,办公室制作或注销固定资产卡片,更改固定资产相关账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机关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