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人大常委会机关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强化财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定》、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及国家有关财务政策规定,结合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的财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障重点,兼顾一般,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降低行政成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第四条 财务管理工作由其归口管理科室或领导会议指定机构管理。财务工作配备专(兼)职财务负责人,设置财务室,财务会计和出纳负责组织预算编报、财务收支工作。专(兼)职财务负责人一般由归口科室科长(或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暨科长以上职务人员担任,特殊情况,由有关会议决定财务负责人。
第五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建立机关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管理层级及岗位职责权限,关注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监督管理单位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着力防范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
(二)加强预决算管理。科学合理编制年度预算报表,统筹安排各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准确编报年度决算报表,全面反映财务收支和资金管理状况。做好预决算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财务核算管理。加强预算执行审核,强化会计核算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做好财务分析工作,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四)加强绩效管理。实行项目绩效管理,全面合理设置单位整体绩效目标,及时跟踪绩效目标实现程序,严格项目绩效目标考核和评价,加强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五)加强监督检查。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定期通报财政支出情况,建立财务内部监督机制,合理设置审批权限和相互监督岗位,防止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发生。
第六条 各工委(室)、工会、党组织(以下统一简称本部门)在机关财务管理中的职责
各工委(室)及工会、党组织负责管理本部门的项目(专项)经费,遵循《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预算资金审批范围和程序的通知》(韶府办明电【2019】107号)及国家有关专项经费管理规定,确保经费申报使用合法合规,提高项目经费使用绩效,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办理经费结算工作。主要职责:一是编制本部门项目经费年度预算;二是编制项目预算绩效目标、项目支出绩效自评报告;三是负责审核项目经费开支的合法性、真实性;四是加快项目经费预算执行进度。
第七条 财务管理归口科室(机构)在机关财务管理中职责建立内部监督管理机制,确保经费使用合法合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组织编报年度经费预、决算;汇总审核项目年初绩效目标、年末绩效自评资料;监督管理年度经费预算执行;管理年度经费收支;编制会计报表;整理归档财务档案;管理货币资金、银行账户。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本章内容用于规范机关年度预算收支,工会及党费预算收支按有关专项规定执行。
第九条 按部门预算管理规定,机关各项收入和支出纳入年度预算管理,经批准后严格按预算执行,专款专用,不得无预算开支或随意调整预算。主要内容:预算编制、绩效目标编制、预算公开、预算执行、预算调整等。
第十条 预算编制。机关各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提出支出预算需求,报财务室汇总后经党组会研究确定,报市财政局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再逐级下达各部门。预算编制工作主要内容:年度工作任务,政策依据,经费需求和测算依据,资金使用计划,绩效目标等。
(一)预算编制有关事权范围
基本支出预算 由财务室汇总各部门基本支出草案后统筹编制。其中:
1、人员经费有关支出由人事科根据人员编制、工资情况等配合预算要求提供有关数字数据。
2、出国费由人事科根据机关年度出国人员安排和有关标准提出支出预算,包括住宿费、车船费、伙食补助费等支出。
3、培训费由人事科及各工委室根据机关培训计划提出支出预算,包括机关组织的各类培训和干部教育经费等支出。
4、老干活动经费由人事科提出政策依据,并根据本级老干工作安排编制经费支出预算。
5、会议费由秘书科及各工委室根据机关各部门年度会议安排计划提出预算。
6、车辆购置费、公车运行维护费由机关车队根据工作安排提出支出预算。
7、办公家具及办公设备购置、维修(修缮)费支出由各部门提出有关要求报机关采购工作负责人员汇总提出支出预算。
8、差旅费、印刷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等由各部门根据工作计划提出支出预算。
项目支出预算 由各部门根据《关于印发<韶关市预算绩效目标申报管理规程>的通知》(韶财【2018】42号)及其他相关文件编制并填列绩效目标、提供安排依据、制定支出计划和进度、进行可行性论证后,经部门分管领导(工委室负责人)审批后,交财务室汇总。
(二)市级预算编制“二上二下”流程
一上:每年7至10月市财政局部署下年度预算编制工作,各部门根据本年度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及下年度工作计划编制本部门预算需求表、绩效目标申报表、政府采购计划(政府购买服务)申报表等,报部门分管领导(工委室负责人)同意后,报机关主要同志审批,再经机关党组会、常委会党组会集体研究审定后,报市财政局。
一下:每年11月左右市财政局下达下年度预算编制控制数,财务室根据控制数按照工作任务轻重缓急等实际情况,报机关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确定各部门预算控制数。
二上:各部门按“一下”控制数,重新调整科室需求预算,详细编报项目情况表、绩效目标申报表、政府采购计划(政府购买服务申报表存在一签多年合同的,一并提供相关资料),报分管领导(工委室主要负责人)审批、财务室审核汇总后,报机关主要负责同志审定,再报市财政局。
二下:次年1月,经市人大会议审议通过后,市财政局下达年度经费预算数。财务室根据预算下达数,细化分解项目经费到各部门,各部门按预算数制定项目经费使用计划,并严格执行。
由国家、省级财政下达的项目资金,由使用部门根据工作任务和绩效目标,按照结合实际、统筹兼顾的原则制定中省项目经费使用草案,经分管领导(工委室主要负责人)审批,报财务室汇总,提交机关党组会议集体研究讨论同意后,形成中省项目资金年度使用分配方案,由使用部门根据方案按照进度安排资金使用。
中省有关文件直接“戴帽”下达到具体县(市、区)人大的项目资金,由该项目对应工委(室)统筹,经工委(室)分管领导(工委室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核其有关申报资料后,报财务室按有关文件下拨。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编制。各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将工作任务进行具体化,设置符合工作实际成效的可行指标,作为预算执行的目标。具体内容:设置绩效个性化指标,量化描述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和本年工作计划,设定资金使用计划,阶段性目标和年度总目标等。
第十二条 预算公开。财务室根据财政局预算批复,在规定时限内,按有关规定在相关网站进行预算公开。主要内容:预算公开相关表格、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机关运行经费、“三公”经费等情况。
第十三条 预算执行。项目责任部门要严格按批复执行预算,保持预算执行进度,做到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原则上不予调整预算。项目责任部门负责审核项目经费开支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加快项目经费预算执行进度,负责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财务室负责汇总统筹编制年度经费预决算、汇总审核上报项目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情况、核算管理经费收支情况、监督管理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汇总上报年度预算经费调整情况、编制财务报告(年度或季度、月度)和预算会计报表、归档年度会计档案。
财务室每季度结束前20天通报季度项目资金支出进度情况,以督促机关各部门支出进度。
第十四条 预算调整。各部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遇下列情况确需调整的,可办理预算调整。
(一)在年度执行中,因特殊情况影响年度预算执行,确需调减项目预算的,说明调整原因、依据、内容等情况,经部门分管领导(工委室主要负责人)审核,报财务室汇总,报机关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调减。
(二)因工作需要,或遇国家政策调整、突发性事件等特殊情况,需在年度执行中增加预算的,各部门提出项目经费申报申请,按《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预算资金审批范围和程序的通知》(韶府办明电【2019】107号)范围、程序报批后由财政下达年度追加预算。
(三)因工作需要,本单位的项目之间预算调整,需按《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预算资金审批范围和程序的通知》(韶府办明电【2019】107号)范围、程序报市财政局意见后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各项支出执行“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由财务管理归口科室(机构)统一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财务规定审核办理,防止多头审批、无计划开支和虚假列支。
第十六条 依据部门预算和财务管理的要求并结合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实行费用支出事先审批制度,无特殊情况没有事先报批的,财务室不得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七条 机关所有支付款项(不含机关工会、机关党费账户款项),均纳入财务支出管理范围,包括预借款、经常性支出及专项项目支出等。
第十八条 机关的经费开支统一由分管财务工作的副秘书长审批。分管财务的副秘书长较长时间不在位时,由机关主要负责人指定专人审批。
第十九条 经常性项目支出,已按内容细化支出范围、且有惯例做法的,以其每年7至10月按惯例申报年度项目预算时常委会党组会议决议为事前审批依据,按年度预算申报金额详细内容执行预算。
项目资金的子项目之间变更调整或项目资金调整为所属下级预算单位使用且用途不变的,由项目归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财务室,根据《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预算资金审批范围和程序的通知》(韶府办发函〔2020〕196 号)要求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办理支付。
公用经费(除保障办公正常运转的委托自动扣费及固定开支的工资津贴、社保、公积金、水费、电费、电话费、网络通讯费、银行手续费、粤通卡过路费、定点维修办公资产含电子信息化类资产、定期采购补充办公消耗品、离退休医药费外,以下简称“保障办公正常运转支出除外”)开支和预算外项目开支、新增项目经费开支需按金额范围执行事前申请审批制度,即资金使用开支计划审批制度:由资金使用申请人(经手人、负责人)提出资金使用开支计划,使用《资金使用计划审批单》(附件1)或提交文字、表格申请(请示需写明开支计划内容、预算金额、经费来源等有关内容,下同),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办理经费支出和报销手续。
项目预算申报、资金使用开支计划申请的预算额为该单项支出的支出上限,超预算及预算外开支的,其超出分应按开支计划审批权限按流程审批后方可办理支出报销手续。
第二十条 开支计划审批权限
(一)单笔支出50000元(含)以上的资金使用前(保障办公正常运转支出除外,见本制度第十九条,下同),应填写《资金使用计划审批单》或有关文字(表格)申请,经财务工作归口科室负责人(或指定负责人)核准,工委室负责人或分管该工作的副秘书长、分管财务副秘书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同意后,提交机关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再提交常委会党组会议审定方可实施。
落实“三重一大”规定,属有关规定中“三重一大”开支需经人大常委会党组集体讨论通过。
(二)单笔支出30000元(含)至50000元以下的资金使用前(保障办公正常运转支出除外),应填写《资金使用计划审批单》(附件1)或提交有关文字(表格)申请,经财务工作归口科室负责人(或指定负责人)核准,工委室负责人或分管该工作的副秘书长、分管财务副秘书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同意后,提交机关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单笔支出10000元(含)至30000元以下的资金使用前(保障办公正常运转支出除外),应填写《资金使用计划审批单》或提交有关文字(表格)申请,经财务工作归口科室负责人(或指定负责人)核准,工委室负责人或分管该工作的副秘书长、分管财务副秘书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单笔支出10000元以下的资金使用前(保障办公正常运转支出除外),应填写《资金使用计划审批单》或提交有关文字(表格)申请,经财务工作归口科室负责人(或指定负责人)核准,工委室负责人或分管该工作的副秘书长、分管财务副秘书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五)各项支出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工会经费按规定提取后由机关工会按相关规定管理使用,党费、党建经费由机关党办按相关规定使用。
第二十一条 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在已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开支计划的前提下,本单位所有费用(保障办公正常运转支出除外;机关工会、机关党费账户除外,机关工会、机关党费账户由机关工会主席、机关党委书记或其授权指定领导签批)支出实行“一支笔”签批制度,由机关分管财务的副秘书长审批;各种单据应有经手人、证明人、项目科室分管秘书长或工委室负责人签字并经会计签字。
第二十二条 自动扣款及固定开支项目的支出:
(一)工资津贴、社保、公积金等人员支出由人事科出具盖章的通知,财务室依据通知执行支付:当月发生变动时,人事部门应提前出具通知,当月没有人事变动通知时,财务室可参照上月数据和通知直接开支;每年度人事科应出具一份上年工资津贴明细表给财务室对账工作使用;
(二)银行手续费、水费、电费、电话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由银行托收代扣的单位固定支出由财务室在垫支银行扣费时及时在财政系统直接开支。
(三)粤通卡过路费、加油卡等由银行托收代付同时应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开支事前审批管理。
(四)定点维修办公资产(含电子信息化类资产)、定期采购补充办公消耗品时,应经过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或党组会议同意确定定点维修商家、后,签订有时限的定点维修协议后,在实际发生维修时凭商家维修单(维修工作牵头人、申请科室人员签字)和有关票据申请报账。
(五)离退休医药费由人事科有关经办人按照韶关市人社局等有关部门相关申报表格及流程进行复核、审批后交财务室报账。
第二十三条 经费支出报销程序及规定:
(一)费用报销遵循“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即由经手人(承办人、负责人)负责,及时向财务人员报销账目。
(二)费用报销时,经手人必须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完整的原始凭证(即报销凭证),即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报销单据必须是合法的发票(发票上须有税务部门的监制章)、财政局印制的专用收据(收据上须有财政部门的监制章),一般收据属无效凭证不予报销(包括部队企业内部使用的收款凭证)。报销单据上须填写真实、完整的单位名称、日期、项目及大小写金额(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并盖有收款单位收款的专用章。
2.使用公务卡转账结算的,须将持卡人消费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附在《费用报销单》上作为报销凭据。
3.自制原始支付凭证要统一规范、手续齐全,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及审批人签名。
4.不规则的原始支付凭证须粘贴在《报销粘贴单》上面,粘贴凭证要求牢固、均匀、平整、美观;费用报销单须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及审批人签名。
(三)使用公务卡结算的,经办人应在公务卡透支免息期内根据相关规定结算报销相关费用,及时办理报账还款手续,因报账不及时产生的罚息,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四)支付报销流程:
经手人填写报销单并提供与支付相关的事前审批件、通知、合同、验收单等所有原始凭证原件→证明人签字→财务会计审核→分管财务副秘书长审批→出纳按金额支付(支付印鉴不得由出纳一人全部保管)。
(五)借款审批权限、流程:
为防控财务风险,严控机关借款事项,提高审批标准。借款经办人填写《韶关市人大办内部借款审批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名后,借款1万元(含)以下由分管财务副秘书长审核后由机关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借款3万元以上提交党组会议研究审批。机关工会、机关党费账户借款由机关工会负责人、机关党委负责人签批。
借款人签名并填写借款审批单有关内容→借款人所属部门负责人签字复核→分管财务副秘书长签字同意、机关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同意(党组会议)→出纳支付借款并签字→当月未还款或报销应入会计账、会计签字。
第四章 现金和公务卡结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扩大省级公务卡改革试点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库﹝2008﹞37号)、《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粤财库【2012】29号),人大机关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制。凡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维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或通过转账方式结算,下同),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第二十五条 干部职工根据公务活动的需要,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并取得相应报销凭证和经持卡人消费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在公务卡透支免息期内,刷卡人持合法的原始凭证、消费交易凭条申请报销。
第二十六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后,根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除以下特殊情况可用现金结算外,所有符合规定的开支均须使用公务卡支付或通过转账方式结算。
(一)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等目前暂时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费用。
(三)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公务支出,使用现金支出时,经手人应在报销凭证上写明原因并签名确认。
(四)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1000元(含)以下的公务支出,使用现金支出时,经手人应在报销凭证上写明原因并签名确认。
(五)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支付给个人的现金支出。
(六)聘用、借调等不具备申领公务卡条件人员的公务支出,应尽量选择转账方式结算,使用现金结算时,经手人应写明上述原因。
(七)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费用,应向财务室报备、向分管财务副秘书长报告获得同意后在报销凭证上写明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原因并签名确认,必要时报销申请人应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有关支出内部控制
第二十七条 差旅费内控。公务出差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韶财行【2014】11号)和《关于印发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韶财行【2016】18号)、《关于印发〈市直机关省内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差定额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韶财行【2019】92号)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因公出差安排应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利用出差公款旅游。多部门一起出差的,由牵头部门一并办理报销手续,住宿费、机票等支出需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结算。
出差实行事前审批,干部职工出差须填写《公务出差审批单》(见附件2):科级及科级以下人员由分管领导审批,办公室副处级以上干部由机关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工委(室)副处级及处级干部由常委会分管领导审批,常委会领导由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审批。
出差应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等级按照《关于印发〈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韶财行【2014】11号)第七条及《关于印发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韶财行【2016】18号)执行。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超出部分支出个人自理。
科级及以下干部职工因公出差一般不得乘坐飞机,特殊情况需乘坐飞机的从严控制,必须事前填报《乘坐飞机审批表》(见附件3),报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批准。
按标准住宿,住宿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韶财行【2014】11号)第十二条以及关于印发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韶财行【2016】18号)执行。
出差人员省内出差可以选择定额包干方式,必须事前填报《省内乘非公共交通工具出差公务交通费定额包干审批表》(附件4),按照《关于印发〈市直机关省内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差定额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韶财行【2019】92号)执行,出于安全考虑不提倡工作人员驾驶私家车出差,如果驾驶私家车出差,因此发生的费用不能报销(加油费、过桥过路通行费、停车费、保养维修费等)。
机关人员到韶关市区以外实(见)习、挂职、交流锻炼和驻村扶贫、对口帮扶或其他工作连续3个月以上的,按照往返交通每月不超过3次(含因公务活动)予以保障,交通费可以定额包干或按照有关差旅费在途期间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标准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40元,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市区范围外的基层单位工作人员被选调(抽调)到人大机关挂职锻炼或开展专项工作的,按以下规定报销差旅费:报到或返程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基层单位所在地的差旅费补助标准回原工作单位报销。
工作人员在常驻地内联系工作,未能在联系工作单位解决午餐或晚餐(不包括早餐),而必须在外买食者,由工作人员写明情况,每餐可领取误餐补助40元,并按经费报销程序报批。
第二十八条 会议(培训)费内控。严格按照《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韶财行【2017】76号)和《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韶财行【2018】1号)规定执行。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树立“过紧日子”思想,严控预算规模。年度会议计划由秘书科汇总报有关部门备案,年度培训计划由人事科汇总报有关部门备案。各部门严格执行年度会议(培训)计划。
会议(培训)由举办部门根据会议(培训)规模、规格、时间等需求科学、合理地编制支出预算,执行中不得突破,各种会议(培训)食宿一律按规定标准执行,市内和县(市、区)能当天返回的人员不安排跨夜住宿,会议结束后及时结账。
承办科室办理会议(培训)费报账时,应提供批准文件(含预算)、会议(培训)通知(日程、方案)、参会(训)人员签到表(或会议座位表、会议材料现场签领表)、费用原始单据、授课人员签收表或劳务费收款证明资料(劳务发票、税票)、接待呈批表以及电脑打印税票等凭证。年度会议、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会议或培训项目、金额等相关内容的,应履行报批手续。原则上各部门不能派人参加需缴费的各类会议(培训)。财务室严格按照规定审核会议(培训)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培训)计划的要严格控制,对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一律不予报销。
会议(培训)费标准:
(一)会议费实行分类和综合定额标准(住宿费、伙食费和其他费用)管理。综合定额费用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一类会议综合定额每人每天760元,二类会议综合定额每人每天650元,三类会议综合定额每人(每天)550元。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控制内据实报销。
严格控制会议规模,缩减会议时间,压减参会人员,不安排与会议内容无关单位和个人参会,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一、二类会议的时间安排、与会人数等严格执行批准文件。三类会议的会期不超过2天,与会人员不超过200人。除一类会议或批准文件有明确要求的二类会议外,会议工作人员应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
(二)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除师资费外)。综合定额标准按照不高于三类会议综合定额标准执行,培训30天以内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培训超过30天的,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控制内据实报销。
第二十九条 公务接待费内控。公务接待遵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广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粤办发【2014】1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活动的通知》(韶纪发【2013】1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的通知》(韶市接〔2021〕3号)执行,公务接待由后勤接待归口科室(机构)负责,各部门如有接待任务应向归口科室(机构)申请,填报《韶关市公务接待审批办理表》(附件5),原则上由接待归口部门统一按标准接待,接待不提供酒水、烟;特殊情况需在外部饭店、酒店接待的,由申报部门提交申报表交接待归口科室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接待、报销有关费用。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不得多单集中报销,不得赊账,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接待费用报账实行“五单合一”(见附件),即:接待公函、《韶关市公务接待审批办理表》(附件5)、《韶关市公务接待清单》(附件6)、接待明细单(含接待用餐菜单明细、接待住宿明细、 金额确认签名单)、账单(发票),五单齐全方可实行报账。接待公函需一式两份,存档以备查,杜绝违规使用虚假接待函的现象,公函参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的通知》(韶市接〔2021〕3号)(附件7)公务接洽函样板。
严格控制陪餐人员,接待对象在 10 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 3 人;超过 10 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严格接待审批控制,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三十条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内控。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使用的通知》(韶发改联【2017】8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韶机管【2021】2 号)等具体要求规范公务用车管理,严格控制租用社会车辆,规范使用公务用车管理平台、落实“三定”制度、落实“一车一卡”制度、落实公务用车维修审批制度、建立公车管理台帐。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由机关车辆工作归口科室(机构)管理,车辆报修应于事前填写《韶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公务用车维修审批单》(附件8)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车辆保险应按照资金管理的资金使用开支计划审批权限规定进行审批。未经批准,机关财务应不予报销费用。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用需使用公务卡或单位转账结算,原则上不能使用现金支出。
第三十一条 有关采购业务的支出内控。办公采购、设备购置、办公设施维修维护、维修修缮工程、审计等委托业务费由采购工作归口科室(机构)统一管理,申报部门按内部规定向采购业务管理人员提交有关申请表格,采购人员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单位内部政府采购程序办理流程后,提交采购合同、发票、申报批准文件、按要求应提交的三家报价单、验收单等原始凭证据实报销。
第三十二条 有关慰问费由承办部门填写《韶关市人大探望慰问审批登记表》(附件9),按报账程序审批后凭该表报账。
第六章 决算管理
第三十三条 部门决算是单位根据相关编审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的,用以反映本单位的财务收支状况和资金管理状况的总结性文件。主要内容:决算编制,绩效目标评价,决算公开等。
第三十四条 决算编制。财务室按照市财政局要求,编制年度部门决算,真实反映年度预算执行与资金管理情况。办公室应加强决算编制管理工作,确保决算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做好决算报表分析工作,强化决算分析结果运用,建立健全单位预算与决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的机制。
第三十五条 绩效目标评价。人大机关各部门根据年度工作绩效目标编制情况,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工作经费(项目)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具体内容: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为实现绩效目标制订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等。
第三十六条 决算公开。办公室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决算,在批复20天内,按照有关规定在有关门户网站进行决算公开。主要内容:规定公开表格、有关说明,年度资金收支增减变化情况分析,机关运行经费,“三公”经费和政府采购等。
第七章 财务报告与监督、票据、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财务报告与监督
(一)财务室要定期编报财务报告,如实反映收入、支出、结余、专项经费使用及资产变动情况。
(二)财务室应当依法依规对财务开支事项实行管理。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的事项,拒绝办理支付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三)单位应对内部财务管理实施内部审计,定期委托第三方审计事务所实施审计,对审计提出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审计支出列入年度预算。
第三十八条 财务票据管理。财务室应指定专人保管各种财务票据,并建立票据领用制度,不得转借、转让或者丢失;票据内容应填写清楚、完整;已开具的票据存根和票据领用登记本应妥善保管。
第三十九条 会计档案管理。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电子会计档案及其他会计资料。
人大机关电子会计档案使用韶关市财政统一的会计核算系统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设定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岗位和程序。
第四十条 会计档案的归集及保管:
(一)在会计年度终了,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财务室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市人大常委会机关档案管理机构保管。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按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二)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应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根据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要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三)会计档案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统一保管。
(四)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要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单位移交会计档案,要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就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五)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财政部、国家档案管理相关要求执行。
第八章 经济合同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合同,主要包括:政府采购合同、工程建设合同、零星维修维护合同、其他服务类合同。
第四十二条 财务室负责经济合同业务的预算管理;承办部门负责经济合同签订和业务执行;机关法律顾问负责经济合同的法律咨询;各有关科室(机构)负责经济合同专用章管理、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工作和合同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合同的拟定和签署
属于机关综合类项目的经济合同,由后勤管理科室(机构)拟定、执行;属于业务采购范畴的经济合同,由承办部门在完成项目内部、外部审批立项等前期准备工作后按相关规定签订合同或向后勤管理科室(机构)提出采购需求、在采购人员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或涉密采购程序确定供应商后,由承办科室组织谈判和拟定合同。固定资产、维修维护、印刷、办公用纸、集中采购有关委托业务等由后勤管理科室(机构)承办的采购工作由其直接谈判拟定合同。
经济合同草案及经费预算应提交法定代表人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签发法人授权委托书(附件10)后由被委托承办人在经济合同文本上签字,再到印章管理部门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被授权委托人一般为机关分管副秘书长或承办部门负责人。
第四十四条 合同的履行
承办科室负责经济合同的履行,按合同约定及时跟进落实相关事项和处理出现的问题。经济合同承办人员应及时收集凭证资料,按规定审批后及时提交财务办理结算。如需要订立补充协议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办理内部审批、授权手续。
第四十五条 合同的归档
合同签订时,一般要至少一式四份,其中:承办科室经手人保存一份、财务室报账用原始凭证一份、办公室(档案室)入档一份、供应商一份。
涉密合同,应按照相关保密要求入档。
加强合同签订的管理,合同经办人应建立合同管理台账,按年度及时间顺序对本单位签订的合同进行排序、装订、入册、入档。承办科室负责其承办经济合同的台账管理,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取得的档案材料,及时报送市人大机关档案管理机构登记和归档保管。合同归档材料应当包括:合同正式文本、补充合同;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知识产权状况调查资料;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有关审核意见或法律顾问意见;法院和仲裁机构裁判文书;其他与合同签订和履行有关的材料。
第九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应接受国家有关部门、上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财务监督。在进行内部监督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的作用,防止出现财务监督走形式的状况;在进行外部监督时,发挥外部监督力量资化财务管理环境,构建规范性和科学性财务制度体系。通过双重监督,构筑“上下联动、内外联合”的财务监督网络,促进财务监督工作深入开展。
第四十七条 财会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加强会计监督,对不合法的会计事项,应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应实行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通过日常监督强化财务基础规范,通过专项监督整治解决突出问题。
第四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应坚持授权批准与业务经办岗位相分离、业务经办与审核岗位相分离、业务经办与会计记录岗位相分离、保管与会计记录、稽核检查、批准岗位相分离,出纳与会计岗位相分离原则。
第五十条 市人在常委会机关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重大活动开支有无按有关规定申报;
(二)财务印鉴与票据是否分开保管;
(三)现金库存是否在规定限额以下、有无白条抵库现象、是否存在私设“小金库”现象;
(四)资金使用是否合规;
(五)各类收入是否按规定上缴财政、收入确认是否符合规定;
(六)开支是否真实有效、支付依据是否充分;
(七)有无虚报、重报冒领、公款私存、转移资金现象;
(八)各种收据和票证与收入是否对立等;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党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机关工会、机关党费账户的财务开支管理应参照本制度和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中预算编制的内容、经费支出的标准等执行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如有调整,按市财政局相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