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3日韶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曾伊山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韶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决定:
接受曾伊山辞去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由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报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同时报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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