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3日韶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不是市十五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韶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一、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三、在韶关工作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省十三届人大代表;
四、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一名负责人;
五、曾担任市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或在常务副主任岗位退休的老领导(只参加开幕会和闭幕会);
六、出席市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只参加听取政府工作报告);
七、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副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