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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作者:人大采编发表日期:2021-12-14 10:31:00

 (2021年12月13日韶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不是市十五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韶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一、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三、在韶关工作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省十三届人大代表;   

 四、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一名负责人;   

 五、曾担任市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或在常务副主任岗位退休的老领导(只参加开幕会和闭幕会);   

 六、出席市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只参加听取政府工作报告);   

 七、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副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