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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高波为韶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的决定

作者:人大采编发表日期:2021-12-14 10:34:00

 (2021年12月13日韶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韶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决定:   

 高波为韶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