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公务用车管理,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根据《韶关市市直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和市纪委监委关于公务用车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公务用车是指经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确认的车辆(包括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接待调研用车共12台),办公室为机关公务用车日常具体管理部门。
第三条 公务用车由办公室合理安排,高效使用,严格实行韶关市公务用车平台派车审批制度。按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全面实行派车管理。公务用车审批由申请用车工作人员在公务用车平台上提前半天下单,办公室分管车队负责人或车队负责人审核通过,由车队负责人调度用车。(用车部门应将会议、视察调研、督查、接待等活动通知作为附件提交)。
常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公务用车由其分管的工委(室)办公室工作人员或机关车队长在公务用车平台下单申请用车。
第四条 应急处置、事故抢险、突发事件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任务,经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车队负责人同意可先派车,用车人在第二个工作日补办用车手续。
第五条 用车必须严格遵守公务用车使用规定,用车申请理由必须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使用的通知》(韶发改联[2017]85号)规定执行,符合以下公务出行情形的可以安排公务用车。
(一)接待国家、省有关部委、兄弟市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来韶公务活动;
(二)以部门名义邀请专家、学者或其他承担重要任务的工作人员开展专项公务活动;
(三)牵头组织多部门联合检查、调研等公务活动;
(四)副处级以上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副处级以上工作人员集体出行、往返火车站(指韶关高铁站、韶关火车站)和汽车站以及因公出差等公务活动;
(五)其他公务人员5人以上集体出行和3人以上因公出差等公务活动;
(六)副处级以上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副处级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由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组织召开的工作会议。
第六条 在使用公务用车过程中,不得随意要求驾驶员改变行驶路线、目的地,不得办私事等,如有违反由用车人承担相应负责。
第七条 同一去向或同一事由申请用车,原则上保障一台公务用车,人数较多时按实际情况增派车辆。
第八条 按照“保障重点,按序派车”的原则,如果在现有公务用车无法保障的情况下,经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通过社会化租赁方式保障公务出行,由用车人填写租赁用车审批表。
第九条 所有车辆非工作时间必须停放在机关办公楼规定车位,由办公室车队负责人每天检查入库情况。因特殊原因确需在外过夜的,必须报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同意。驾驶员必须遵守安全、守时、保密、保持车辆卫生整洁等工作要求。
第十条 严格按照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制度,“一车一卡”到定点加油站加油。实行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制度,到政府采购中标的定点维修服务厂家进行维修。
第十一条 禁止非专职驾驶员驾驶公务用车;禁止酒后驾驶公务用车;禁止公车私用;禁止违章驾驶。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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