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需要,廖锦添请求辞去韶关市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韶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廖锦添辞去韶关市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的请求。报韶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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