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需要,高波请求辞去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韶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
接受高波辞去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
报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同时报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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