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韶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
林定明为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
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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