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寄地址:韶关市浈江区风度北路96号
邮编:512002
电子邮箱:sgrdfgw@163.com
电 话:0751-8816605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新丰江流域协同保护的决定
(草案)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探索区域协同立法的精神,落实《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设区的市区域协同立法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强新丰江流域的跨区域协同保护,防治水污染,保障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本决定适用于本市与河源市对新丰江流域的协同保护及有关活动。
本决定所称新丰江流域是指新丰县马头镇、梅坑镇、黄磜镇和丰城街道行政区域内的新丰江干流,梅坑河、双良河、羌坑河、大席河等一级支流,小正河、朱峒河、西坑河、鱼梁水、石角水等二级支流,林石河、杨梅水、立溪水、矮陂河等跨市支流河道的集水区。
二、市人民政府应当与河源市人民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商解决下列重大事项: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
(二)生态补偿;
(三)水污染突发事件;
(四)其他需要协商解决的事项。
联席会议每年定期召开,遇有特殊情况,应当及时召开。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
三、新丰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新丰江流域的协同保护工作,执行联席会议决定。
新丰县人民政府应当与东源县人民政府、连平县人民政府建立协商工作机制,研究解决新丰江流域跨区域保护有关事项。协商不成的,报请市级人民政府处理。
四、市及新丰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新丰江流域的水、土壤、大气等污染的防治和监管力度,严控工业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提高城乡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能力,确保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到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目标。
五、市及新丰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新丰江流域保护相关信息,完善公众参与保护机制,为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参与和监督新丰江流域保护提供便利。
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权依法获取新丰江流域保护相关信息,举报新丰江流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六、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涉及新丰江流域跨区域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与河源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沟通协调。
新丰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涉及新丰江流域跨区域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与东源县人民政府、连平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沟通协调。
七、市人民政府应当与河源市人民政府建立新丰江流域生态环境、水文、气象、自然灾害等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水质、水量等监测站点的统筹布局和联合监测,实现信息共享。
八、市人民政府应当与河源市人民政府建立新丰江流域生态环境联合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发现重大隐患及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河源市人民政府通报。
九、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河源市人民政府对新丰江流域水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等的联动行政执法,协调处理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
新丰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东源县人民政府、连平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书面提出的协助执法请求,应当及时办理并书面告知办理结果。
十、韶关市应当与河源市建立司法协作机制,预防和惩治破坏新丰江流域生态环境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十一、市及新丰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与河源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立新丰江流域监督协作机制,联动开展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
十二、本决定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