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地方立法的民主化、公开化,充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现将《韶关市珠玑古巷保护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稿)》在本网站登出,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向韶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反馈(截止时间:2023年10月25日)。
邮寄地址:韶关市浈江区风度北路96号,邮编:512002
电子邮箱:sgrdfgw@163.com
电 话:0751-8816605
韶关市珠玑古巷保护条例
(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第三章 传承与利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的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珠玑古巷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保持传统历史风貌,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珠玑古巷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修缮、利用和管理等活动。
涉及古驿道、传统村落、古建筑、历史建筑、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古树名木等其保护利用已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珠玑古巷的界定】 本条例所称的珠玑古巷是指南雄市行政区域内,由珠玑古巷本体和珠玑古巷人生产生活形成的古驿道、古建筑、历史建筑、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南迁传说等不可移动和可移动历史文化资源的集合体。
珠玑古巷本体是指珠玑镇珠玑村东起沙水河,西至乡道Y028,南起驷马桥,北至凤凰桥范围内的三街四巷(珠玑街、棋盘街、马仔街和洙泗巷、黄茅巷、铁炉巷、腊巷)建筑群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保护原则】 珠玑古巷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韶关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 韶关市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珠玑古巷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修缮、利用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南雄市人民政府职责】 南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珠玑古巷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解决珠玑古巷保护、修缮、利用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南雄市部门职责】 南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珠玑古巷相关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古建筑、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
南雄市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与珠玑古巷历史文化资源相关的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古驿道以及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制定珠玑古巷历史文化资源旅游利用规划,监督指导文化旅游活动。
南雄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珠玑古巷历史文化资源相关的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南雄市公安、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教育、农业农村、民族宗教、史志、水务、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履行珠玑古巷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相关职责。
第八条【镇(街道)职责】 南雄市各镇(街道)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珠玑古巷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工作,并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珠玑古巷历史文化资源保护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九条【社会参与】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提供技术、志愿服务等依法参与珠玑古巷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珠玑古巷历史文化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劝阻和举报破坏珠玑古巷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第十条【规划编制】 南雄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珠玑古巷历史文化资源保护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珠玑古巷历史文化资源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四)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五)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珠玑古巷历史文化资源保护规划。确需对珠玑古巷历史文化资源保护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修缮规范】 南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珠玑古巷修缮规范。制定修缮规范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修缮规范应当包含修缮原则、修缮程序、修缮预警和修缮经费等内容。
第十二条【保护对象】 珠玑古巷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对象主要包括:
(一)珠玑古巷本体;
(二)古驿道、古桥、古码头、古塔、古关隘、古楼、古巷等;
(三)传统村落的历史风貌以及与其相协调的人文和自然景观;
(四)古树名木;
(五)具有历史价值的传统文化遗产;
(六)与重要历史人物有关的遗址、遗迹;
(七)其他需要保护的对象。
第十三条【保护责任人】 保护单位的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认:
(一)个人所有的,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
(二)集体所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为保护责任人;
(三)国家所有的,管理单位为保护责任人;
(四)所有权不明,有实际使用人的,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无实际使用人的,珠玑古巷保护管理机构为保护责任人。
对前款确认的保护责任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南雄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受理决定,并书面予以回复。
第十四条【珠玑古巷管理机构保护职责】 南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珠玑古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下列珠玑古巷本体保护工作:
(一)组织实施保护规划;
(二)组织实施维护与修缮;
(三)珠玑古巷本体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环境卫生等日常监督管理;
(四)受理有关珠玑古巷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的意见建议;
(五)开展珠玑古巷历史文化发掘、研究、交流、宣传工作;
(六)其他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珠玑古巷本体保护】 除实施珠玑古巷历史文化资源保护规划项目和建设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外,在珠玑古巷本体规划保护范围内,未经批准不得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活动。
与珠玑古巷本体历史风貌、传统格局、建筑特色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逐步予以改造或者拆除。在改造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对所有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传统村落保护】 传统村落应当实行整体保护,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与传统村落相互依存的人文和自然景观。
经有关部门批准,在传统村落重点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其色调、风格、体量、形式等应当符合传统村落历史风貌。
禁止在传统村落重点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传统村落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七条【古祠堂保护】 作为珠玑古巷后裔崇祖敬宗和姓氏文化载体的古祠堂,是连接南迁海内外珠玑古巷后裔的桥梁和纽带,古祠堂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建立古祠堂保护制度,履行保护职责。
鼓励和支持举办珠玑古巷姓氏文化活动,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以及海内外其他珠玑古巷后裔的联系,促进珠玑姓氏文化的传播、交流与合作。
第十八条【古驿道保护】 古驿道保护的内容包括:路肩、路面、路石,沿途的古亭、古庙、古屋、古桥、古码头、古关隘等,以及与古驿道相关的重要历史名人、事件、文学作品、典故传说等历史文化资源。
乌迳、梅关古驿道保护应当实行整体保护,保持延续历史风貌,不得破坏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
第十九条【支持和鼓励研究】 鼓励单位和个人设立珠玑文化研究机构,开展珠玑文化研究,对具有重要价值的珠玑古巷历史文化资源原始文献、典籍、资料进行整理、翻译、出版。
第二十条【经费保证】 南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珠玑古巷历史文化资源保护资金。珠玑古巷历史文化资源保护资金由政府投入、珠玑古巷资源有偿使用费、社会捐赠以及其他收入构成,专项用于珠玑古巷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珠玑古巷历史文化资源保护资金。
第二十一条【保护名录】 南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珠玑古巷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名录和数字化平台,对珠玑古巷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对象进行分类分级登记,并向社会公布。
保护名录应当载明保护单位名称、类别、级别、位置、面积、建设年代和保护责任人等内容,并附保护单位四至地图。
第二十二条【保护标识】 南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珠玑古巷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单位的保护标识,保护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并与珠玑古巷风貌协调一致。
第二十三条【禁止行为】 珠玑古巷历史文化资源规划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损毁古驿道、古楼、古塔等建筑物;
(二)迁移和损坏古树名木;
(三)在古巷、古驿道、古楼、古塔等建筑物和古树名木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标语等宣传品;
(四)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损毁保护标识;
(五)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占用道路、公共场地等摆摊设点从事经营活动;
(六)其他损害珠玑古巷历史文化资源的行为。
第三章 传承与利用
第二十四条【利用原则】 珠玑古巷历史文化资源的利用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文旅结合、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珠玑古巷历史文化资源利用】 南雄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利用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历史建筑和传统民居等珠玑古巷历史文化资源开展各类文化旅游活动,发展文化旅游产业。
第二十六条【规范利用文化资源】 利用珠玑古巷历史文化资源开展影视拍摄和公益性、群众性等大型户外活动,应当制定活动方案,防止损害珠玑古巷历史文化资源。需要进行审批的,依照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鼓励利用行为】 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利用珠玑古巷历史文化资源开展下列活动:
(一)设立主题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等;
(二)研发文化产品;
(三)开展崇祖敬宗联谊;
(四)经营发展餐饮、民宿等旅游服务项目;
(五)其他传承、利用珠玑古巷历史文化资源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社会参与利用】 鼓励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传承、利用珠玑古巷历史文化资源。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法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擅自调整、修改保护规划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第三十条【法律责任(二)】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法律责任(三)】 珠玑古巷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和管理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法律责任(四)】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依法处以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生效实施时间】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