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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决定(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作者:法工委发表日期:2023-04-26 10:47:00

              为促进地方立法的民主化、公开化,充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现将《韶关市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决定(草案)》在本网站登出。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并将修改意见寄韶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址:风度北路96号,邮编:512002)或发送至电子邮箱:sgrdfgk666@163.com。

 

 

韶关市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决定

(草案)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加快国家级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和探索推进加强代理履行矿产资源所有者职责,实现矿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第一章  总则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应当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规划先行、有序开采、综合治理的原则,以打造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的样板区、矿山环境保护与矿地和谐的模范区、矿产资源管理创新的先行区为目标,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二、在韶关市辖区内从事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须遵守本决定。

三、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而改变。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依法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个人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联动机制,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矿区范围划定、采矿权净矿出让、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绿色矿山建设、执法监管等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与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联动。

市、县(市、区)发改、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五、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采矿权人开采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矿山监督检查机制,牵头应急、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成立矿山检查组,制定持证矿山年度查计划,不定期抽查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超层越界、以采代探、无证非法开采、危及公路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矿山生产经营管理单位安全生产行为的指导与监督。

六、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就规范工程建设涉及砂石土资源处置制定管理制度,按照工程项目尽量减少砂石土开挖原则,对经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整体修复区域内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实施的修复项目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土,要求其对除项目自用外的砂石土拟定处置方案,根据审批权限依法依规进行处置。拟进行对外销售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行业管理部门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销售收益作为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纳入地方财政管理。

项目属地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对超出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采挖砂石土的予以及时制止和责令恢复治理,并将有关情况报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管理责任,项目涉及产业园区范围内的,园区管委会应当按职责配合属地政府开展相关工作。

七、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热资源开发的监管,定期排查对外经营的温泉酒店、民宿等主体,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取用地热资源的行为。如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任何企业或个人不得擅自取用地热资源用于对外经营、销售。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矿产资源勘查投入。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于每年10月份开始制定下一年度区域普查找矿工作计划。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筛选找矿潜力较好的地区形成市级年度区域普查找矿工作计划。

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从涉矿出让收益中优先统筹安排找矿前期工作经费,后续矿产勘查相关费用按程序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保障市级统筹涉矿项目的土(林)地收储资金需求,夯实采矿权净矿出让基础。

九、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拟设矿区范围初步确定后,应当组织开展矿区涉矿土(林)地权属等配套要素的调查,固化拟设矿区内土(林)地及相关资产的流转状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同相关部门做好园区、廊道、重要交通等配套要素的布局规划,为资源开发做好前期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矿山用地的规划安排,落实建设用地指标,依法做好用(林)地等相关审批工作,保障矿山用地需求。

 

第四章  矿山环境恢复与安全生产

 

、在矿山生产过程中,或者停办和关闭矿山前,采矿权人应当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使被破坏或者废弃的土地与周围的地形地貌相协调,修复到适宜种植、养殖或者其他可供利用的状态;按照批准的关闭矿山报告,完成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或者缴清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费用。无证开采矿产资源,对生态造成破坏损害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侵权责任。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根据地域特点和治理恢复条件,发展科普教育、旅游观光、农业综合开发、体育休闲、特色小镇建设等项目。

十一、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采矿权人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改善职工安全劳动生产条件,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章  绿色矿业发展

 

十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进一步摸清矿产资源底数,充分发挥矿产资源禀赋优势,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推动实现矿产资源高水平保护、高效率开发利用,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国有企业要依法加大参与度,推进矿产资源资产价值化。

十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确保全市持证在采矿山按有关要求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组织专家对待建绿色矿山进行现场核查,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执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对未按要求完成建设的矿山责令停产整改,并进行动态管理。

矿山企业应当履行绿色矿山建设主体责任。新建矿山应当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现有矿山应当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提质达标,未达标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整改。

 

第六章  附则

 

十四、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维护矿产资源正常开发秩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破坏他人依法采矿,不得进入他人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区范围内采矿。

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由政府、矿山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代表组成的矛盾纠纷化解协商机制,积极化解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产生的纠纷。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介,积极宣传关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方面的法律知识,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宣传工作,增强公众的守法和监督意识。

本决定自2023年XX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