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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3年3月14日
韶关市珠玑古巷保护条例
(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第三章 维护与修缮
第四章 传承与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的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珠玑古巷的保护,传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珠玑古巷的界定】 本条例的珠玑古巷是指南雄市行政区域内由珠玑古巷本体,以及南雄市行政区域内,历代珠玑古巷人南迁形成的古村落、历史建筑、古驿道等和珠玑古巷人南迁有关的其他有历史文化研究价值的可移动和不可移动资源集合体。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珠玑古巷的规划、保护、传承、利用、建设和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涉及古驿道、古建筑、古村落、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古树名木等其保护利用已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保护原则】 珠玑古巷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珠玑古巷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持续性。
第五条【职责分工】 韶关市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珠玑古巷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南雄市人民政府负责珠玑古巷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编制珠玑古巷保护规划;统筹解决珠玑古巷保护、管理和利用中的重大问题。
南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珠玑古巷相关的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古村落、传统村落、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
南雄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珠玑古巷相关的古驿道的保护管理工作,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南雄市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珠玑古巷相关的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工作,监督各类文化和旅游活动的开展。
南雄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珠玑古巷相关的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南雄市公安机关、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教育、农业农村、民族宗教事务、史志、水务、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及消防救援机构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珠玑古巷所在的乡镇(街道)按照各自职责,履行珠玑古巷保护的相关职责。
珠玑古巷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村(居)民按照保护规划要求合理使用珠玑古巷,配合做好珠玑古巷保护宣传,协助开展珠玑古巷火灾预防和扑救,劝阻、报告违反珠玑古巷保护规定的行为。
提倡和鼓励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村(居)民制定保护珠玑古巷的村规民约或居民公约。
第六条【专门机构职责】 南雄市人民政府设立健全珠玑古巷保护管理机构,由其负责珠玑古巷保护、管理和利用等工作。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组织实施珠玑古巷保护规划;
(二)开展本条例宣传贯彻工作;
(三)组织实施及监督珠玑古巷维护与修缮;
(四)负责珠玑古巷保护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环境卫生等日常监督管理,定期巡查,及时劝阻、制止违反珠玑古巷保护规定的行为;受理对违反珠玑古巷保护规定行为的投诉、举报;
(五)开展珠玑古巷传统历史文化的宣传推广、展览展示和对外交流工作;
(六)发掘、研究、保护和传承珠玑古巷传统历史文化遗产;
(七)其他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珠玑古巷的义务,并有权劝阻和举报破坏珠玑古巷的行为。
珠玑古巷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八条【鼓励行为】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设立基金、提供技术、志愿服务或者开展珠玑古巷文化研究交流等方式,依法参与珠玑古巷保护工作。
南雄市人民政府应当对珠玑古巷保护及宣传教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第九条【规划编制】 南雄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珠玑古巷保护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保护规划;确需对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条【规划实施】 珠玑古巷保护规划范围内的各类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珠玑古巷保护规划要求,保持传统的历史风貌、传统格局、建筑特色。
第十一条【保护对象】 珠玑古巷保护对象主要包括:
(一)珠玑古巷本体的古巷、古道、古楼、古桥、古塔、古树和古建筑物等;
(二)珠玑古巷本体的历史风貌、传统格局、建筑特色,以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三)与珠玑文化相关的古村落、古祠堂、古道、姓氏等;
(四)与珠玑古巷相关的具有历史价值的传统文化;
(五)与珠玑古巷关联的重要历史人物有关的遗址、遗迹;
(六)其他需要保护的对象。
第十二条【珠玑古巷本体界定】 本条例所称珠玑古巷本体, 是指位于南雄市珠玑镇珠玑村,南起驷马桥,北至凤凰桥的三街四巷,即珠玑街、棋盘街、马仔街和洙泗巷、黄茅巷、铁炉巷、腊巷等珠玑古巷资源集合体。
第十三条【珠玑古巷本体保护】珠玑古巷本体规划保护范围内除实施珠玑古巷保护规划项目以及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未经批准不得进行新建、翻建、改建、扩建、修缮活动。
现有与珠玑古巷历史风貌、传统格局、建筑特色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逐步予以改造或者拆除,对建筑物、构筑物所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规范经营活动】 珠玑古巷本体规划保护范围内开展影视拍摄、大型公益活动、群众文化活动以及户外商业活动等,应当配备必要的技防、物防、污染治理等设施设备。涉及法律、法规相关规定需进行审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古村落界定】 本条例所称古村落,是指与珠玑古巷文化相联系,拥有较为丰富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具备一定历史、文化、社会、经济价值,具有典型地域文化特色的村落。
第十六条【古村落保护】 对古村落应当实行整体保护,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禁止在古村落重点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古村落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古村落重点保护区内新建、翻建、改建、扩建、修缮房屋的,其色调、体量、高度、形式等应当符合整体风貌要求。
第十七条【古祠堂界定】 本条例所称古祠堂,是指与珠玑移民文化相联系,1949年前建成的,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祠堂及其附属构造物。
第十八条【古祠堂保护】 古祠堂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是古祠堂保护、管理、维修的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古祠堂保护、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古道界定】 本条例所称古道,是指留存了古代中原与岭南地区人民交往、客家人南迁记录的重要陆上通道,包括乌迳古道、梅关古道等古驿道本体及驿站古亭、镇墟市、村寨古堡、残碑断垣、凉亭古树等。
第二十条【古道保护】 古道保护的内容包括:道路路基、路面、路石,古道沿途的古屋、古桥、古亭、古庙、古树、古关隘等古建筑,以及与古道相关的重要历史名人、事件、文学作品、典故传说等历史文化内容,都是古道的有机整体,应当严格保护,保持延续古道历史形态和风貌。
第二十一条【珠玑姓氏文化界定】 本条例所称珠玑姓氏文化是指历史上曾有上百个中原姓氏的家族移民至珠玑古巷落脚居住,其后裔从珠玑古巷迁徙出去遍布海内外后,形成的与珠玑古巷有着深厚渊源、崇祖敬宗思想内核的特色文化。
第二十二条【古巷后裔姓氏文化交流传承】 鼓励和支持举办保护、传承珠玑姓氏文化的活动,加强与珠三角、港澳台以及海外珠玑古巷后裔交流合作,促进珠玑姓氏文化的传播、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三条【支持和鼓励研究】 鼓励单位和个人设立珠玑文化研究机构,开展珠玑文化研究,对具有重要价值的珠玑文化原始文献、典籍、资料进行整理、翻译、出版。
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开展珠玑文化历史渊源、发展脉络及其传承、传播、影响、意义等方面的研究,弘扬珠玑文化中的人文精神与传统美德。
第二十四条【经费保证】 韶关市人民政府应当为珠玑古巷保护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南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珠玑古巷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设立珠玑古巷保护资金。珠玑古巷保护资金由政府投入、珠玑古巷资源有偿使用费、社会捐赠以及其他收入构成,专项用于珠玑古巷的保护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珠玑古巷保护资金。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珠玑古巷保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保护名录】 南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珠玑古巷保护名录制度,对珠玑古巷保护对象进行普查登记,编制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保护名录应当明确保护对象的主体,载明名称、类别、所在位置、面积、建设年代和价值等内容,并附有明确的界址地形图。
第二十六条【保护标识】 南雄市人民政府应当以界碑、标牌等方式对珠玑古巷保护范围和保护对象设置保护标志。
保护标志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并与珠玑古巷风貌协调一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识。
第二十七条【数字化管理】 鼓励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珠玑古巷保护、管理和利用水平,推动珠玑古巷保护与现代科技融合发展。
第二十八条【禁止行为】 珠玑古巷规划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除、迁移、占有或者损坏古巷、古道、古楼、古塔、古树名木树和古建筑物等;
(二)擅自新建、翻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三)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损毁保护标志;
(四)在古巷、古道、古楼、古塔、古树名木和古建筑物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
(五)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产生噪声、严重影响周围环境的方式招揽顾客;
(六)占用道路、公共场地等非指定区域摆摊设点从事经营活动;
(七)露天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维护与修缮
第二十九条【维护与修缮原则】 珠玑古巷保护范围内经批准改建、修缮的建(构)筑物,应当坚持修旧如旧原则,不得改变原建筑风貌,并与沿线景廊景观相协调。
第三十条【保护责任人制度】 建立珠玑古巷保护责任人制度。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要求履行日常维护、安全管理、及时修缮等责任。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明确:
(一)个人所有的,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
(二)集体所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为保护责任人;
(三)国家所有的,管理单位为保护责任人;
(四)所有权不明,有实际使用人的,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无实际使用人的,珠玑古巷保护管理机构为保护责任人。
对前款明确的保护责任人有异议的,可以向珠玑古巷保护管理机构提出复核申请。珠玑古巷保护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调整,并书面予以回复。
珠玑古巷保护管理机构可以对保护责任人的修缮费用给予一定经费补助,经费补助办法由南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一条【维修规范】 南雄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珠玑古巷维修规范,维修规范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并书面告知所有权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单位。
第三十二条【维修要求】 在珠玑古巷保护范围内开展维护修缮活动,应当符合珠玑古巷保护规划要求,不得改变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修缮古巷、古楼、古塔、古道以及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等,应当采用原工艺、原材料,延续传统风貌。无法使用原工艺、原材料修缮的,应当标注或者记录修缮信息。
第三十三条【维修预警】 珠玑古巷保护管理机构发现需要修缮的,应当立即通知保护责任人修缮,督促其维护和修缮,情况紧急的,应当协同文化旅游、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及时排险。
古巷、古楼、古塔、古道以及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等存在损毁危险的,保护责任人有维护修缮能力的应当及时维护和修缮;保护责任人无维护修缮能力的,珠玑古巷保护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第三十四条【维修程序】 保护责任人在实施维护和修缮前应当告知珠玑古巷保护管理机构;珠玑古巷保护管理机构对维护和修缮进行监督指导。
维护和修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传承与利用
第三十五条【合理利用】 在优先保护的前提下,遵循适度、可持续的原则,统筹规划珠玑古巷的合理利用,发挥珠玑古巷的文化传承、旅游观光等作用,促进文化事业和文旅产业融合发展。
第三十六条【利用措施】 珠玑古巷保护管理机构可采取以下措施,合理利用珠玑古巷:
(一)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减免费用、简化手续等措施支持合理利用活动;
(二)通过收购、产权置换等方式对珠玑古巷的历史建筑、传统特色建筑进行保护利用;
(三)采取租赁、托管等方式取得珠玑古巷的使用权,开展合理利用;
(四)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符合保护利用要求的市场主体,对珠玑古巷内具备开发利用条件的历史街巷、历史建筑和传统民居等进行合理的开发利用,发展文化旅游业及相关产业。
第三十七条【多方式利用】 按照自愿、公平、合法的原则,可以采取收购、入股、产权置换等方式,对珠玑古巷规划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等进行保护和利用。
第三十八条【社会参与利用】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整理、挖掘和利用珠玑古巷历史文化资源。
鼓励具备保护发展能力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与珠玑古巷所有权人签订合作协议,自愿出资对珠玑古巷依法进行保护管理、合理利用。
第三十九条【交流与合作】 文化旅游行政主管和史志部门应当挖掘、展示珠玑古巷传统历史文化的历史价值和思想内涵,加强与海内外珠玑古巷传统历史文化的交流与合作,发挥珠玑古巷在弘扬文化传统和促进文旅融合等方面的作用。
第四十条【鼓励利用行为】 鼓励在珠玑古巷保护范围内依法开展下列活动:
(一)设立主题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等;
(二)开展珠玑古巷传统历史文化研究交流活动,发展相关文化创意产业;
(三)利用珠玑古巷发展文化旅游产业,依法利用珠玑古巷;
(四)经营发展餐饮、民宿等旅游服务项目;
(五)其他有利于珠玑古巷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引导和示范】 鼓励和引导珠玑古巷资源集中的地区整合珠玑古巷资源,进行集中连片保护和统一利用。
南雄市人民政府可以选取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的珠玑古巷单体或者群体进行重点保护利用,为珠玑古巷保护利用提供典型示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法律责任(一)】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分别由文化旅游、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南雄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法律责任(二)】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珠玑古巷保护责任人不履行保护和管理职责的,由珠玑古巷保护和管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法律责任(三)】 珠玑古巷保护和管理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截留、侵占、挪用珠玑古巷保护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法律责任(四)】 珠玑古巷保护和管理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不履行珠玑古巷保护和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珠玑古巷保护利用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擅自调整、改变或者拒不执行经批准的保护规划,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况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生效实施时间】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