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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多部门协作加快我市乡村法治建设助力“百千万工程”的建议

作者:人大采编发表日期:2024-04-22 09:31:00

               案由、事由我市根据中央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要求,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教育引导农村干部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提升善治善成的乡村治理水平助力“百千万工程”取得较好的成绩。

深入实施“百千万工程”,法治保障是关键。但我市乡村法治建设发展水平相对滞后,法律至上的信仰、信念未能普遍充分树立;行政执法人员、镇村、干部法律水平较低,不能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方法行使行政职责;村民甚至部分干部遇到权益受侵害崇信上级行政机关权威而不信法律,因诉求不能及时得到响应处理,往往采取上访、闹访甚至自媒体公开矛盾纠纷方式,极大影响了基层法治安宁,不利基层政府稳步推进法治建设工作。

我市决胜脱贫攻坚和实施“百千万工程”以来,乡村治理中一些常见矛盾趋缓同时,其他矛盾如基层村民选举、物权纠纷、小微企业权益保护等日益常见多发,影响我市基层社会秩序与经济秩序安全,因此,针对目前乡村多发纠纷应作为进一步深入乡村法治建设的重点。

解决办法、措施:

一、加强专项法治宣传,优化法律援助服务体系建设

针对当前部分村委村小组长任免、村小组/村民间物权纠纷矛盾多发,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司法机关(可协同律协)组织专项法治宣传队伍,围绕《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方式和种类、土地非农化利用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等与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进行多轮次的专项法治讲座,以案释法教育引导群众依法依规维权,将法治文化更好地深入乡村治理,以声入脑,以眼入心。同时公安机关针对各种破坏基层选举、破坏生产经营行为及时给与警告、训诫,情节严重的及时给与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刑事立案,确保法律威严,及时制止不法维权、索权行为。

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将法律援助服务触角延伸至基层,形成线上线下一体化、市域内通办的法律援助受理体系;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的关爱服务,深化农村特殊困难群体法律援助工作。

二、依法据实公平处理基层物权纠纷,化解基层矛盾

涉及村小组、村民间的土地所有权确权、承包经营权纠纷是乡村治理常见纠纷,应予以重点关注。土地管理部门可协基层调解人员及村(社区)法律顾问召集争议各方,告知各方相应纠纷处理法律程序、裁决/判决依据、证据认定标准,提醒各方充分准备相应证据支持主张,尽量协商调解以化解历史纠纷。无法调解处理的可建议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多次起诉、长期申诉的疑难案件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听证程序,尽力促进纠纷合理化解。

三、发挥村居律师能动性,保障小微企业健康成长

三年疫情期间对我国经济带来极大冲击,对小微企业的影响更大,一方面由于规模小市场地位较低在对外签署经济合同时往往无法争取平等合同权益,另一方面微小企业诚信履行合同时无法及时获得约定合同对价,极大影响微小企业的经营发展甚至市场生存。落实强化 “一村一法律顾问”,司法主管部门应及时给与各村居律师(社区)顾问律师业务引导,通过专场法治宣传、入户法律服务、微信群法律咨询、类案讲解等方式为小微企业主提供法律法规分析、合同审查、法律援助等服务,维护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小微企业健康成长。

四、提升基层政府依法执政能力,推动乡村法治建设

随着我国行政处罚权力进一步下沉至乡镇基层政府,乡镇基层政府现有法治人才不足、执法人员法律水平较低不能满足国家行政执法新要求。上级执法部门不应简单将执法权力拆解分化,应充分发挥相应业务指导职责,视需要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律协、法学会等进行执法知识分享、执法案例讲解,并可组织基层执法人员参与旁听典型行政案件庭审。

建立健全村委会工作制度、村务议事制度、村规民约,全面建立村民会议制度、代表会议制度、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制度、村工程招投标制度等,不断完善村民自治机制,培育村民形成“村事民定”的自治意识,在法治轨道上逐步健全乡村治理机制,提升村民自治能力。

五、强化矛盾纠纷化解体系建设,畅通纠纷化解渠道

 乡村法治建设水平相对较低,村民法律意识不高,遇有纠纷信关系胜于信法,如诉求得不到倾听、疏导,往往可能采取上访、闹访、利用自媒体甚至互联网公开寻求帮助,极可能对基层法治建设与行政管理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建议增设村级联片调委会,派驻专职调解员,引导专职调解员向村居渗透,深入一线帮助化解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出台“聚贤助力”行动实施方案,建立乡贤助调工作制度,协同镇村干部、调解人员及村居顾问律师参与提供法律帮助,引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力争将矛盾化解在基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