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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三种思维 提高立法质量

作者:宣言采编发表日期:2020-04-30 10:48:00

 来源:江苏人大网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提出,“发展要高质量,立法也要高质量。”可见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性。立法实践中,坚持三种思维,有利于提高立法质量。 

首先,坚持哲学思维。在地方立法中,坚持物质决定意识的哲学思维极其重要。“法律首先是人们的精神产物,它是由人们在物质、智力,以及道德等各方面的需要所决定的”。地方性法规的本质是意识,是人类思想的结晶,是党委主张、民意机构的集体意志、政府治理需求、公众立法需求的集中体现。这些意识能否成为地方性法规的内容,不仅在思维逻辑上是合理的,更需要符合客观实际。只有符合客观实际的地方性法规,才会有制度生命力,才称得上是高质量的地方性法规。 

其次,坚持系统思维。“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是一个完整的立法系统,由四个子系统组成,分别是党委、人大、政府和各方(以下简称“立法四方”)。地方性法规经过“立法四方”的同意、认可,实施才有保障。这就需要平衡“立法四方”的立法需求,找寻“最大公约数”。具体而言,应当从党委确定的中心大局中、人大代表审议法规案的意见中、政府部门提交的法规案中和社会公众的意见中发现立法需求,促成“立法四方”需求的融合。 

再次,坚持法治思维。一是实体和程序合法。遵守“不抵触”原则。在审议、审查时注重在政府服务为民的责任和公众福利上做“加法”,在“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上做“减法”。除遵循《立法法》等程序规定外,还应坚持党的领导,完善向党委请示汇报等各项制度。在规定期限内,尽可能多地征求公众意见,问计于民、问需于民。二是法的实施、监督、保障到位。“法治”与“法制”不仅是“刀制”“水治”的字面区别,更体现在法的实施、监督、保障。在国家立法、地方立法供给充盈的情况下,地方立法应当聚焦实施、监督和保障。无论辞藻如何华丽的条款,不具备可实施性、可保障性和可监督性的内容尽量避免列入地方性法规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