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析研判和动议
(一)常态化分析研判
加强对机关科级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考察了解干部的功夫下在平时,及时开展常态化综合分析研判,为机关党组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通过谈心谈话,深入工作一线,参加支部组织生活会等多种方式,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
(二)定期编制空缺职位表
定期对机关科级干部配备情况进行系统梳理,按照机构编制、职数,编制空缺职位表。
(三)提出启动意见
职位出现空缺时,及时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将研判结果作为选拔任用干部事项初步建议的重要内容。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等情况,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及时与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班子成员进行沟通,听取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经研究分析、审核把关,梳理形成近期拟选拔任用干部事项的初步考虑。
(四)提出初步建议
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干部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提出初步建议,并向机关党组主要领导报告。
经机关党组主要领导同意后,提前审核初步建议的意向性人选的干部人事档案,就党风廉政情况征求派驻纪检监察组意见。
需重点关注意向性人选政治表现情况,学历、经历、任职年限、年度考核情况,日常信访举报及查核情况,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情况,配偶及子女移居国(境)外情况,及时排除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的情形。
对涉及破格提拔、越级提拔、受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后首次提拔任用等情形的,要结合工作需要、人选德才表现等情况综合研判,从严把握。
及时了解掌握是否有需向市委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任前事项(范围见<六>)。
涉及使用空缺职数的,及时向市委组织人事部门公务员一科申请拟使用职数。
二、酝酿干部事项
(五)召开机关党组会酝酿
组织人事部门准备好配备建议(建议方案)、初步的推荐考察工作方案、人选任免表、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征求廉政意见、审核计生情况等方面情况材料(审核计生情况可结合实际,在确定考察对象后进行),以及其他需说明的情况材料,由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班子成员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进行汇报﹐并及时做好纪实,形成正式的推荐考察工作方案。
涉及韶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人事科科长、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选拔或调整的及时与市委组织部干部三科沟通。
三、报告任前事项
(六)报告任前事项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事前向市委组织部报告:
1.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即将离任前提拔、调整干部的;
2.一次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或者一定时期内频繁调整干部的;
3.因机构改革等特殊情况暂时超职数配备干部的;
4.个别拟提拔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5.破格、越级提拔干部的;
6.领导干部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7.领导干部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的;
8.领导干部因问责引咎辞职或者被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撤职,影响期满拟重新担任领导职务或者提拔任职的;
9.各类高层次人才中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人员(含外籍专家),因工作需要在限制性岗位任职的;
10.干部达到任职或者退休年龄界限,需要延迟免职(退休)的;
11.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7项所称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是指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
其中1、2、4、5、6、7、8、10、11项任前事项报告由市委组织部干部三科受理审核,3、9项任前事项报告由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受理审核。
组织人事部门应就需要报告的任前事项,与市委组织部有关部门沟通后再行文报送。
报告请示件应以机关党组文件报送,并加盖公章。包括以下内容:提拔调整干部的理由,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及职数配备等情况,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延迟免职(退休)的理由与期限;单位党组研究相关事项的情况等,并附与所报告事项相关的说明材料。
四、民主推荐
(七)组建考察组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根据推荐考察工作方案,由机关党组选派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组建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组长一般由班子成员担任。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选派人员应落实回避的相关要求。
(八)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荐前对推荐职位、条件、范围以及符合职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的人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
一般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再进行会议推荐。
参加推荐人数要达到应参加推荐人员范围的三分之二。
谈话调研推荐。组织人事部门应准备好推荐职位的参考名册(参考名册按任现职级先后排序,任现职级时间相同的按姓氏笔画排序,参考名册应将符合条件的人员都列入)。
参加谈话调研的人员范围:韶关市人大常委会机关正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一般情况下应不少于20人)。谈话调研推荐情况应做好纪实。
会议推荐。召开干部大会,会议一般由机关党组书记主持,并对推荐的职位、人选的资格条件作说明。组织人事部门会前准备好推荐职位的参考名册(参考名册按任现职级先后排序,任现职级时间相同的按姓氏笔画排序,参考名册应将符合条件的人员都列入)、推荐票等。
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一般为韶关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全体在职在编干部,亦可以适当调整。
五、组织考察
(九)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组及时将民主推荐情况向机关党组报告,召开机关党组会议研究确定考察对象﹐涉及人员注意回避(会议需进行记录、纪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1.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2.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3.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4.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5.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6.受到诚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7.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另外,应特别注意考察对象的拟任职务是否违反任职回避的相关规定。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时,推荐意见较集中的,可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十)发布考察预告
在单位公示栏张贴干部考察预告,内容包括考察对象、考察时间、考察组、派驻纪检监察组及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
(十一)深入考察
考察形式: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
考察内容:政治表现、道德品行、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根据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级、不同岗位考察对象,实行差异化考察。
1.考察谈话和民主测评
根据不同职位,合理确定参加考察和测评的人员范围。参加考察谈话、测评的人员范围要符合规定、不能随意变化。
参加考察谈话的人员范围:韶关市人大常委会机关正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考察对象所在科室全体人员,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一般情况下应不少于20人)。
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为机关全体在职在编人员。
在现单位工作不满两年的,应当到其原工作单位或地方进行延伸考察。
2.审核干部档案
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广东省干部人事档案任前审核办法》对考察对象的干部档案进行核查,重点审核干部的“三龄二历一身份”(年龄、党龄、工龄和学历学位、任职经历及干部身份),以及奖惩、年度考核、培训和家庭情况。尤其要注意审核干部的档案材料是否涂改造假,干部身份、政治面貌和学历学位等重要原始依据材料是否齐全,任职经历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干部信息认定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等。审核完毕,形成《干部人事档案任前审核登记表》,一式两份,分别存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档案。
3.审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
考察对象撰写近三年述职述廉报告,填写《考察对象个人有关信息采集表》,考察组应当结合日常掌握的情况、个别谈话﹑实地走访、同考察对象面谈、审核干部人事档案等对个人有关情况进行了解,审核考察对象有没有如实填报个人事项,有没有不适合作为考察对象的情形。
4.征求党风廉政意见
考察组向市纪委监委派驻第二纪检监察组征求考察对象党风廉政意见情况。对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或者派驻纪检监察组未反馈意见的,或者派驻纪检监察组有不同意见的,不得上会讨论。
5.查核信访举报情况
在考察期间,单位、派驻纪检监察组、考察组收到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必须进行查核,形成结论性意见,否则不得上会讨论。
6.征求计生意见
考察组向韶关市人大常委会机关计划生育工作管理部门征求考察对象计生意见。考察对象存在违反计划生育情况的,不得上会讨论。
7.征求保密意见
考察组向韶关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保密部门征求考察对象保密工作意见。考察对象存在违反保密规定情况的,不得上会讨论。
8.同考察对象面谈
考察组安排专人与考察对象进行个别谈话,进一步了解考察对象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特别是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十二)考察组成员碰头
考察组经集体研究,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十三)向机关党组报告考察情况
考察组向机关党组主要领导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党组就考察对象政治表现和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形成《关于XXX同志政治表现和廉洁自律情况鉴定》,并由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班子成员和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双签字。
(十四)形成考察材料
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2)主要缺点和不足;(3)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4)“凡提四必”等情况的结论。
六、讨论决定
(十五)研究审核
根据推荐考察的情况,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任免建议,对以下材料进行审核:上会方案、人选任免表,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人选档案审核﹑征求廉政意见、征求计生意见、征求保密意见、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等方面情况材料,推荐考察民意情况材料,以及其他需说明的情况材料。
(十六)会前酝酿
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任免建议,会前应由机关党组书记与有关班子成员进行充分酝酿后列入党组会议议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1.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2.拟提拔人选廉洁自律情况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或者派驻纪检监察组未反馈意见的,或者派驻纪检监察组有不同意见的;
3.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查核或者经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4.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5.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6.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7.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8.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十七)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属于任前事项报告范围的,机关党组会议前应当报经市委组织部答复同意(范围见<六>)。
准备好上会方案、人选任免表,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人选档案审核、征求廉政意见、征求计生意见、征求保密意见、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等方面情况材料,推荐考察民意情况材料,以及其他需说明的情况材料。
确保上会材料齐全、人选信息准确。
机关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党组会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1.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职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如拟提拔人选有破格提拔情形﹑曾受处分或组织处理情况都应向党组如实报告;
2.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
3.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的,暂缓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组织人事部门及时做好会议记录纪要,如实记录会议讨论情况,逐个记录与会人员的发言情况,对最后表决情况应进行详细记录,采取票决的应记录表决票数的情况,口头表决或举手表决的应记录多少人同意、不同意、缓议等。
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组会议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先征求机关党组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提交会议讨论)
七、任职
(十八)任前公示
机关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后,拟提拔人选需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间须从发布公示第二天起算),属破格提拔的需在公示中说明破格的情形和理由。
公示期间随时了解是否有信访举报情况。对信访举报的问题及时查核,对发现有不适合任职的情形及时提交党组会议讨论,停止办理相关任职手续。
(十九)任前谈话
机关党组书记、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班子成员或分管领导,同选拔任用的干部进行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二十)上报备案
正科级领导职务的任免,应当在机关党组讨论决定后,及时报市委组织人事部门干部三科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干部任免方案、干部任免审批表、个人考察材料。
(二十一)办理任职
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机关党组决定任职的,任职时间为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之日;需要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任职时间为当选、决定任命之日。任职通知应在公示期满之后下发,正科级干部的任免须经市委组织人事部门答复同意后,方可印发任免通知。
提拔担任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干部,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后须进行考核。
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间,一般不调整其工作岗位。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照试任前职级或者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试用期满进行正式任职的,应下发正式任职通知、制作正式任职干部任免审批表,对相关情况进行纪实,有关干部任免审批表、考核材料放入干部人事档案。对破格提拔以及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的干部,试用期满正式任职时,党组还应当指定专人进行谈话。
(二十二)任职培训
新提拔领导干部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公务员法》《公务员培训规定》等规定参加任职培训。
八、纪实
(二十三)全程纪实
由组织人事部门对选拔任用工作流程进行纪实,对提拔人选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内容一般包括:
(1)空缺职位酝酿表(含征求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意见情况);
(2)推荐考察工作方案;
(3)谈话调研推荐登记表;
(4)确定考察对象的会议记录纪要;
(5)征求党风廉政复函、审核计生情况、保密意见的材料;
(6)考察对象个人有关信息采集表;
(7)考察预告;
(8)考察谈话登记表,重要谈话记录;
(9)推荐考察测评情况统计表;
(10)考察中重要问题的调查情况及结论;
(11)政治表现和廉洁自律情况鉴定;
(12)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情况;
(13)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会议记录纪要、人选近三年述职述廉报告;
(14)考察材料;
(15)任前公示通告;
(16)任职文件;
(17)任免审批表;
(18)试用期满考核有关材料。
九、附则
(二十四)本规程由韶关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韶关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承担。
(二十五)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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