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组织法》第二十一条、《代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参照省人大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对不是市十五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二)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一名负责人;
(三)在韶关工作的省十四届人大代表;
(四)在市人大常委会主持日常工作副主任岗位以上退休的老领导(只参加开幕会和闭幕会);
(五)出席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只参加听取政府工作报告);
(六)市十五届人大八次会议副秘书长;
(七)不是韶关市十五届人大代表的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主持人大常委会日常工作的负责同志;
(八)中省驻韶部分单位主要负责人、市政府部分事业单位和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各县(市、区)监察委员会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