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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市十五届人大八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作者:人大采编发表日期:2026-01-23 16:21:00

 (2026年1月21日韶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组织法》第二十一条、《代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参照省人大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对不是市十五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二)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一名负责人;

(三)在韶关工作的省十四届人大代表;

(四)在市人大常委会主持日常工作副主任岗位以上退休的老领导(只参加开幕会和闭幕会);

(五)出席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只参加听取政府工作报告);

(六)市十五届人大八次会议副秘书长;

(七)不是韶关市十五届人大代表的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主持人大常委会日常工作的负责同志;

(八)中省驻韶部分单位主要负责人、市政府部分事业单位和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各县(市、区)监察委员会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