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地方组织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指导县(市、区)、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
(三)讨论、决定本市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五)监督市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六)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
(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八)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
(九)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和市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市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服务,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划定的职能履行职责,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的有关事项和重要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