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人大概况>历史沿革

韶关市人大常委会历史沿革

作者:人大采编发表日期:2020-12-22 16:16:00

 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决定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这是我国地方政权建设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1981726日,韶关市第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7月20日至27日选举产生了市人大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并设置了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市人大常委会的设立,标志着我市民主政治建设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扬帆起航,开始了新的征程。市人大常委会依照地方组织法规定,认真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2015年5月28日享有地方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人事任免权等各项职权。市人大常委会闭会期间,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市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办公室、研究室)和工作机构各工作委员会,在常委会和主任会议领导下处理具体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根据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的地方组织法规定,从1988年1月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开始,组成人员包括秘书长)。市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同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行使职权到下一届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市人大常委会为止。 

 30多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历经8届,历届市人大常委会在中共韶关市委的坚强领导下,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我市的经济社会和民主法制建设,作出了积极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