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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决定

作者:法工委发表日期:2023-06-30 16:44:00

 2023年6月30日韶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代理履行好全民所有矿产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以打造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的样板区、矿山环境保护与矿地和谐的模范区、矿产资源管理创新的先行区为目标,实现矿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推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在本市行政区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遵守本决定。

二、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三、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规划先行、有序开采、综合治理、属地管理的原则。

五、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矿产资源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审核矿产资源年度出让计划和采矿权设置出让方案协调解决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中涉及林权、事权、土地权属等跨区域的纠纷问题。

六、市、县(市、区)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矿产资源管理名录。矿产资源管理名录应当包含矿种、储量、范围、授权管理权属、开采利用情况等内容;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找矿计划和年度设置出让计划;

(三)受权管理的矿产资源储备;

(四)矿产资源的日常监督管理;

(五)法律赋予和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县(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依法履行好属地职责。

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矿产资源勘查投入。市级统筹矿业权出让收益资金,优先安排找矿前期工作经费,后续矿产勘查相关费用按程序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保障涉矿土(林)地收储或者流转资金需求,夯实采矿权净矿出让基础。

八、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储备的矿产资源应当公开交易,矿产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

九、矿山工程建设时,矿山企业或者采矿权人应当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估等报告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采矿权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障设施正常运行。

矿山企业或者采矿权人是建设绿色矿山的主体责任人,应当履行建设绿色矿山职责,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

采矿权人应当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在开采过程中,发现开采的主要矿种与登记的矿种不一致时,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十、在经批准建设的工程项目用地(不含临时用地)范围内,因工程施工产生的砂、石、土直接用于该工程建设,不办理采矿许可证。除自用仍有剩余的砂、石、土,需进行销售或者用于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应当依法向所在地的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项目基本情况、矿种、交易总量等资料由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处置收益纳入地方财政管理。

严禁擅自扩大施工范围采挖砂、石、土,以及私自出售或以赠予为名擅自处置工程建设动用或者采挖的砂、石、土。

十一、市、县(市、区)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热(温泉)资源利用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取用地热(温泉)资源的行为。

任何企业或个人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不得擅自取用地热(温泉)资源对外经营、销售。

十二、鼓励支持矿山企业和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矿山深部和外围找矿;鼓励支持企业和科研单位开展矿山尾矿、煤矸石等资源的应用研究,实现资源利用的最大化。

十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破坏他人依法探采矿,不得进入他人已取得探采矿权的矿区范围内探采矿。

十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介,积极宣传关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方面的法律知识,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宣传工作,增强公众的守法和监督意识。

十五、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